服务事项: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变化)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服务类型: | 其他事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6.《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7.《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8.《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自我声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6.标签(或使用说明书); 7.主原材料卫生检测报告; 8.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9.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10.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申请书、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
办理流程: | 开始->受理->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
过程图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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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括现场核查、产品检验及企业整改的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项目: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 缴付方式:银行转账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业务电话: | 18850110702(福州闽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洪先生 |
传真: | 0591-87868330 |